法律解答:审判人员的回避,根据其任职法院的不同,决定主体也不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核心分析:在民事诉讼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体现集体决策避免主观偏向;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有管理职责确保公正;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长有现场把控权。刑事诉讼中,不同司法人员回避按各自领导层级决定,同样是为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因利害关系影响案件处理。实务建议:当事人若发现审判人员可能需要回避,应及时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申请,要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应回避情形,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在刑事诉讼中,向相应的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提出回避申请,等待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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