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携带弹药的数量、种类;携带的目的和动机;进入的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密集程度、重要性等;是否引发恐慌等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等。例如某人非法携带多枚子弹进入人员众多的火车站候车大厅引起周围群众恐慌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这种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对于该罪的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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