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行使方式及时间1. 协议优先离婚双方可就探望的方式(如定期探望、不定期探望、节假日探望等)、时间(每周一次、每月一次等具体时间安排)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写入离婚协议或单独的探望权协议中。2. 法院判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年龄、意愿、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判决。例如对于年幼子女可能会考虑更频繁、更稳定的探望方式;对于年长子女会尊重其自身意愿适当调整探望安排。 三、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如果父或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存在虐待、威胁子女等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当导致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应当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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