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超过追诉时效的,法院不予受理。2.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免除刑罚后,该犯罪行为不再被追究,自诉法院不应受理。3.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类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等,需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法院不受理。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主体不存在,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审判,法院不予受理。5.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兜底条款,涵盖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当遇到刑事自诉案件时,需对照上述情形,判断是否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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