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探视孩子的情况较少,但存在以下几种可能:行使探视权会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例如,探视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可能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探视方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可能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或中止探视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视方违反探视协议或法院判决,严重扰乱探视秩序。比如,探视方多次不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探视,甚至在探视时强行将孩子带走,经教育仍不改正,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会被限制探视。2. 如果出现不允许探视孩子的情况,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断是否恢复探视以及探视的具体方式和时间等。3. 在处理探视权问题时,应尽量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孩子能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同时也要保障探视方的合法探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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