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养人应具备法定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2. 准备相关材料: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3.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具体手续依当地民政部门要求可能有差异建议详细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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