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已转让股份的股东一般有权查阅转让前公司的财务报表。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核心分析股东查阅财务报表等资料是其知情权的体现。股东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等,能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转让前的股东虽已转让股份,但基于其曾经的股东身份,在不违反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查阅转让前的财务报表。关键在于不能损害公司利益,若公司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可拒绝,此时股东可通过诉讼解决。实务建议股东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说明查阅目的。若公司拒绝,股东可收集公司拒绝的书面通知等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诉讼过程中,要准备好证明自己股东身份及查阅必要性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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