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组织他人卖淫严重破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2. 客观要件: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人员集中起来进行管理控制,并安排她们进行卖淫活动。例如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比如某些娱乐场所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卖淫。4.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为他人偶尔介绍、帮助卖淫,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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