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例如甲、乙合谋,利用资金优势连续大量买入某只股票,抬高股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相关规定,这种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比如丙与丁约定,在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互相交易某期货合约,制造虚假交易活跃假象。此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规则。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像戊通过控制多个账户,自己与自己交易股票,操纵股价。这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4.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这涵盖了除上述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操纵手段,只要符合操纵市场的本质特征,都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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