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一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比如,夫妻双方中男方户籍在甲地,那么一般情况下,女方起诉离婚应向甲地法院提起。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男方户籍在乙地,但长期在丙地工作生活,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女方起诉离婚则应向丙地法院提起。依据是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后半句规定。3. 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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