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登记的情形如下:1.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方结婚年龄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 非双方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不予登记。这是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3.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受理登记。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发生的风险。4.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未治愈前,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这是为了保障双方及后代的健康。5. 未提交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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