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原则上不再承担出资义务。具体如下:1. 一般情况: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包括出资义务。原股东已将其股东权益转让,从法律关系上看,出资义务也随之转移。例如,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股东转让股权后,其与公司之间基于出资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了变更。2. 特殊情况:如果存在未如实履行出资义务且转让股权时未告知受让方的情况,原股东可能仍需承担责任。比如,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即便股权已转让,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原股东的出资不实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不能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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