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关系特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受总公司控制,其资金、业务等多方面依赖总公司。比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开展业务时,很多情况下需要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责任也最终由总公司承担。2. 总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系特点:总公司对子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但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子公司可以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财务等。例如子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经营范围、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等,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由总公司直接承担。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