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 计算方式:如果合同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违约行为在2019年8月19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后,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 起算点:若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变更,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点随之变更。若未约定付款期限,出卖人可随时要求付款,但应给买受人一定合理准备时间,该合理准备时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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