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债权不存在或无效代位权无从谈起。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若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但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无影响则不成立代位权。4.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须为合法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例如甲欠乙货款到期未还丙欠甲货款也已到期甲却不向丙追讨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乙若满足其他条件可行使代位权向丙追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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