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拥有立法权的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2. 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关程序等规定。3.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等规定。4.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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