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1. 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保证人,约定为一般保证。在乙要求丙还钱时,丙可以主张先让甲还钱,只有在甲经过法院审判或仲裁,且其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时,丙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2. 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不还钱时,乙既可以要求甲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不能以甲还有财产未被执行等理由拒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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