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公司财产一般不属于侵占行为,但存在特殊情况。1. 正常保管情况:如果是基于公司的安排或合法的委托,对公司财产进行妥善保管,且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和要求进行管理,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这不属于侵占。比如公司仓库管理人员依规保管库存货物,财务人员保管公司资金等。法律依据:无特殊法律条款直接对应此情况,但依据一般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职责规范,正常履行保管职责是被允许的。2. 构成侵占的情况:若保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保管的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拒不归还,超过一定期限仍未返还给公司,就可能构成侵占。例如公司让员工临时保管一笔款项用于特定事项,员工却私自挪用且不归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断是否属于侵占行为关键在于保管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要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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