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向另一担保人进行追偿。1.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2. 条件限制:首先,需是连带共同保证的情形。其次,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且向债务人追偿出现不能追偿的部分时,才能向另一担保人追偿。3. 具体操作: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应先尝试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导致担保人无法全部实现追偿权,此时担保人可以根据与另一担保人之间有无关于分担比例的约定,按约定比例要求另一担保人分担;若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担。例如,甲、乙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甲向债务人追偿无果,那么甲可以要求乙按平均分担的原则,共同承担甲不能追偿的部分。 总之,担保人符合条件时能依法向另一担保人追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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