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由于其设立行为存在某些重大瑕疵,而被法院宣告该公司自始不具有法律人格。其具体内容如下:1. 设立无效的原因:设立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如未依法进行登记等。例如,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或股东不符合法定资格,比如发起人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等。设立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2. 宣告主体:一般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宣告公司设立无效。只有法院有权作出这样的宣告,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认定公司设立无效。3. 法律后果:公司被宣告设立无效后,自始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设立无效的判决具有溯及力,公司设立后所进行的一系列经营活动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已发行的股份应当返还给认股人,公司应当返还已缴纳的股款及利息。4. 救济途径:如果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判决不服,相关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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