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男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女方探望小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与抚养费的支付并无直接关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 其次,女方不给抚养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果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男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女方支付。法院判决后,若女方仍不履行,男方可申请强制执行。3. 最后,男方应保障女方的探望权。虽然女方有不支付抚养费的过错,但男方不能剥夺其探望小孩的权利。若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其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男方协助女方行使探望权。总之,女方不给抚养费和其探望小孩的权利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不能相互混淆和以一方的过错来剥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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