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有以下规定:1.送达主体:一般由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送达。2.送达方式: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认定书直接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交其本人;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但需确保送达凭证。3.送达时间: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4.送达回执:送达时应当有送达回执,当事人或其代收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回执作为送达的凭证,留存于交通管理部门。若当事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应在回执上注明情况,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后将认定书留置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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