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主体特定:居住权人须为特定的自然人,可为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等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房屋享有居住需求的人。比如,老人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后,为保障自身居住,可设立居住权。2. 客体限定:客体是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包括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例如,只能在合法拥有产权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3. 目的专属性:设立目的在于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像为照顾残疾亲人,在房屋上为其设立居住权。4. 内容的有限性:居住权人仅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而无收益、处分权。比如,不能将房屋出租获利或擅自转让居住权。5. 设立的要式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确保了居住权的明确性和公示性。6. 期限性:居住权有一定期限限制,可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也可根据居住权的目的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期限届满,居住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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