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可以以下几种情况作价出资:1. 劳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劳务具有人身属性,无法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且难以转移所有权,不符合出资财产的要求。2. 信用:信用是一种抽象的个人声誉等,不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形态,不能作为出资。3. 自然人姓名:姓名本身不能直接转化为可用于公司经营的财产,不能作价出资。4. 商誉:商誉价值不稳定且难以准确量化,不适宜作为出资。5. 特许经营权:其依附于特定主体,不能独立转让和用于出资。6. 设定担保的财产:该财产存在权利受限情况,不能自由用于公司出资,否则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出资应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可靠,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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