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 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履行,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带来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比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不正当行为,影响合伙企业正常运营,其他合伙人可将其除名。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协议可以事先约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人进行除名,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其他合伙人应按照法定程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除名决议,并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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