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学校并不在法定监护人范围内。2. 职责不同:学校主要是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监护人则需全面负责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保护其人身及财产权益等。学校无法替代监护人履行这些全面职责。3. 特殊情况:在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一定的管理和照顾义务,但这并不等同于监护。比如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等情况,学校应及时救助,但后续涉及到长期的监护责任等仍需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不过,在一些特殊教育机构等特定情形下,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协议等,可能存在特殊的监护安排,但总体来说,学校通常不能作为普遍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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