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那么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为5年。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减刑幅度会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综合判定。如果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于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也有相应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总之有期徒刑减刑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和限制以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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