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分为民间借贷合同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这表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仅有双方借款合意没有实际交付借款合同尚未成立。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在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时要先明确合同性质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如果是民间借贷纠纷要注意留存交付借款的证据以证明合同成立并生效;若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则需关注合同条款中关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重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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