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问题较为复杂。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意味着劳动争议的管辖地有法定规定不能随意通过约定改变。从司法实践角度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通常会尊重法定管辖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管辖违反了上述法定管辖原则法院可能会认定该约定无效仍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案件的受理机构。优势在于约定管辖若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可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提高效率。劣势是一旦约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就可能面临约定无效的风险。关键证据缺失方面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管辖条款很难证明存在有效的约定管辖。风险与策略分析实体上若约定管辖无效可能需重新确定管辖机构增加时间和精力成本。程序上法院可能因约定无效而不认可约定管辖。解决路径上协商时可争取对方认可约定管辖但可能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难以达成一致。调解时调解机构也会依据法定管辖判断。行政投诉一般按法定管辖处理。仲裁和诉讼中若约定无效仲裁委或法院会按法定管辖确定受理。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若要约定管辖务必确保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避免约定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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