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其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的收入以及政府的适当资助等并非依靠行政机关拨款运作。它依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决。这种独立性保障了仲裁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行政干预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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