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即未按照要求接受传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风险与策略分析风险若被取保候审人经传唤不到案可能面临没收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等后果。策略 协商可尝试与办案机关沟通说明未能按时到案的合理原因争取从轻处理。 调解一般不适用于此类情况。 行政投诉无相关途径。 仲裁不适用。 诉讼若对相关处理决定不服可通过法律程序申诉但难度较大。具体步骤和建议尽快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表达愿意配合的态度争取从轻处理。若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未能及时到案应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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