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者违反种子管理法规生产假种子、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1.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销售种子的管理制度以及农业生产。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种子管理法规生产假种子、劣种子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假种子”指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劣种子”包括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等情况。3.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4.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生产的是伪劣种子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认定标准1. 损失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之一。较大损失的认定一般根据农作物产量的减少、经济收入的降低等情况综合判断。2. 因果关系伪劣种子与生产遭受的损失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使用该伪劣种子直接导致的。 处罚根据刑法规定犯生产伪劣种子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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