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涉及挪用公款行为及后续补上款项的法律定性问题。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分析优势出纳及时补上挪用的公款从客观结果上看公款并未遭受实际损失。劣势其行为已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即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挪用行为即便补上也已侵害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破坏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关键证据需证明挪用行为的存在如资金流转记录等。风险与策略风险构成挪用公款罪面临刑事处罚。解决路径 协商单位内部可协商解决让出纳认识错误并承担内部责任如纪律处分等但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诉讼一旦被司法机关发现并立案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法院会依据法律定罪量刑。综上出纳挪用公款即便补上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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