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重要权利。 法律效果如下1. 阻却债权人直接请求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直接越过债务人径直要求保证人偿债。2. 保障保证人顺序利益使保证人处于第二顺位的偿债地位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责任避免保证人过早卷入债务纠纷保护其利益。3. 督促债权人先求偿于债务人促使债权人首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尽力实现债权减少社会资源浪费提高债务清偿效率。4. 影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若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若放弃该权利则可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举例说明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到期后乙不能直接要求丙还钱而应先起诉甲并通过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若丙放弃先诉抗辩权乙就可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 先诉抗辩权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了各方在债务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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