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责任关系。适用法律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证据分析 优势证据若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可明确工程合同价款为计算罚款提供依据。现场施工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能直观证明擅自施工的事实。 劣势证据若缺乏施工合同确定工程合同价款会有困难。没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文书等可能影响对违法情节认定的完整性。 关键缺失证据如能获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关于知晓应办施工许可证却故意不办的相关书证对认定主观故意有很大帮助。风险与策略分析 风险面临罚款若不及时整改补办手续可能影响后续工程推进增加建设成本和时间成本。 解决路径 协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与相关部门协商尽快补办施工许可证争取从轻处罚。 行政投诉若对罚款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复查。 诉讼若认为处罚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罚不当。建议先尝试协商或行政投诉尽量避免诉讼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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