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行为导致易燃易爆设备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即使尚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也可能构成该罪。比如甲故意破坏某石油管道虽未引发爆炸但已对周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就可能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具体量刑会根据犯罪情节如破坏手段、造成的危险程度等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对于此类犯罪应高度重视其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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