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一般期限方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特殊期限则依具体法律规定。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行政诉讼期限问题上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起诉不被受理的风险。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需重视行政诉讼期限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救济。若对行政诉讼期限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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