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收货后付款。甲发现乙近期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大量未清偿债务且乙正打算转移财产。此时甲有确切证据证明这些情况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并通知乙。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4.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5.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在无履行能力时仍要求己方履行义务避免自身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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