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其立案标准如下核心法律关系此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适用法律条文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容留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被容留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其他容留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甲长期在自己经营的旅馆内为多名失足妇女提供场地进行卖淫活动只要达到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等上述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对甲以容留卖淫罪立案追诉。在证据方面需有书证(如住宿登记记录等)、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优势在于只要掌握场所内存在卖淫行为及容留情况的证据即可立案;劣势在于可能存在证据难以收集齐全的情况比如缺乏明确的登记记录等。风险与策略分析实体上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无法定罪;程序上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解决路径可选择协商(如与嫌疑人沟通争取主动供述)、调解(适用于情节较轻的案件)、行政投诉(向公安机关反映线索)、仲裁(不适用此罪)、诉讼(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顺利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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