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纠纷。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证据及证明力优势在于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作为书证。劣势可能在于如果对方不配合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其阻挠探视。关键证据可能缺失对方不合理阻挠探视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影响的相关视听资料等。 风险与策略分析协商优势是成本低、灵活性高。双方可根据子女情况协商探视次数等细节签订补充协议。劣势是若对方不配合难以达成一致。调解由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有助于缓和矛盾。优势是相对高效、利于维护家庭关系。劣势是可能无法完全满足诉求。诉讼可由法院强制保障探视权。优势是能依法确定探视方式和次数。劣势是时间长、成本高可能激化矛盾。建议先尝试协商若不成可考虑调解最后才选择诉讼。比如先提出每月固定探视四次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若协商无果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探视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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