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优势与劣势分析 优势若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且已转移占有承租人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具有一定优势。 劣势若抵押权先设立租赁权可能受限。关键证据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租赁物交付凭证、抵押权登记时间等。风险与策略分析 风险若租赁权先于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时租赁权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若抵押权先于租赁权承租人可能失去租赁物使用权益。 解决路径 协商双方可协商解决冲突如抵押权人给予承租人一定补偿等。 调解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促成双方达成妥协方案。 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定租赁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建议在租赁或抵押相关交易中各方应明确权利设立时间留存好相关证据以避免潜在冲突。若发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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