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额治疗费用或者当地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等情况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适当提高抚养费数额。在确定抚养费标准时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若双方对抚养费数额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优势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供参考。劣势可能在于确定实际需要、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时存在争议。关键证据如子女的医疗费用清单、父母的收入证明等。风险方面诉讼可能耗时较长、花费金钱。解决路径上协商调解相对快捷、成本低;诉讼能由法院强制裁决但程序复杂。建议先尝试协商明确各项费用分担协商不成再考虑诉讼并准备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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