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可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有以下几类遗嘱指定的人被继承人可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这体现了被继承人对身后遗产管理的意愿尊重其意思自治。例如遗嘱写明由某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该律师就需按照遗嘱要求履行职责。继承人推选的人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推选一人或数人作为遗产管理人。推选过程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比如几个继承人共同推选其中一位有财务管理经验的继承人负责管理遗产。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全体继承人都参与遗产管理工作。这种方式能充分发挥各继承人的优势共同处理遗产相关事务。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没有上述人员担任遗产管理人时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它们能起到一定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作为遗产管理人需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以保障遗产处理的公正、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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