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失踪后重新出现是可以撤销失踪宣告的。核心法律关系这属于宣告失踪后的后续程序问题。适用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证据方面一般来说重新出现的本人陈述是重要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和重新出现的事实。若有相关证人能证明其重新出现的具体情况也可作为辅助证据。优势在于本人出现这一事实直观可证;劣势在于若没有其他旁证可能证据略显单薄。风险与策略分析实体风险基本不存在实体风险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重新出现可撤销宣告。程序上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告失踪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可启动撤销程序较为简便。解决路径可由失踪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失踪人已重新出现的情况。法院经审查核实后会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裁定。这一过程通常较为快捷能及时恢复失踪人的正常法律状态保障其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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