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管辖规定如下:1.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便于当事人准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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