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放弃探视权的条款通常是无效的。1.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 该权利是保障子女与未直接抚养方保持联系、情感交流的重要途径,不能被随意剥夺。放弃探视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3. 即使在离婚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未直接抚养方仍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判决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4. 所以,离婚协议中放弃探视权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排除未直接抚养方依法享有的探视权。 总之,探视权对于子女的成长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法律保障其正常行使,任何试图通过协议放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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