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离婚后不能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基本需求,子女姓名的变更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2. 其次,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例如,法院可以冻结、划拨对方的银行账户资金,查封、扣押其财产等,以确保子女的抚养费能够得到保障。3. 最后,在子女姓名变更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但这并不改变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总之,离婚后不能因子女姓名改变而拒付抚养费,应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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