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视权的时间和地点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核心法律关系为父母子女间的探视权纠纷。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关于探视时间可先由父母双方协商比如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时长为两小时等。协商时要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规律避免影响其正常生活。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意愿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例如孩子年幼时可能会安排较为频繁但时间较短的探视;孩子稍大后可适当增加探视时长和灵活性。探视地点方面也优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孩子居住的地方也可以是公共场所如公园、图书馆等。若协商无果法院会基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定如选择一个环境安全、舒适且方便孩子与探视方交流互动的地点。优势在于父母双方可自行协商充分考虑自身及孩子的实际情况更具灵活性。劣势在于协商可能难以达成一致。关键证据缺失方面如果一方主张对方探视行为对孩子不利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否则较难得到法院支持。解决路径上协商是最佳方式成本低且能维护亲情关系。调解也是不错选择有第三方介入协调。若无法协商或调解成功诉讼则是最终手段虽能通过法院强制保障探视权但可能耗费时间和金钱还可能影响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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