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如下:1. 协议实现:质权人与出质人可就质权实现方式在质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按照约定方式实现质权,比如以折价、变卖或拍卖股权的价款受偿。2. 折价: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一致,将质押股权按照一定价格折算给质权人,以抵偿债务。但折价时应参照市场价值,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3. 变卖: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将质押股权出售,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变卖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合理的交易方式和价格。4. 拍卖:委托专业拍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质押股权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拍卖过程需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程序合法、结果公正。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在实现股权质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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