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保全在先的债权并不必然优先受偿。财产保全只是一种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它并不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受偿的权利。2. 债权受偿顺序通常遵循法定规则:例如,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 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如参与分配程序等,保全申请人的债权可能会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一定规则参与分配,但不是基于保全在先就优先受偿。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各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及相关规则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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